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非诉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杜忠焱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非诉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住所地在本市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良,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景南。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被执行人杜忠焱,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杜忠焱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市住建委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积极履行义务,进行房屋结构恢复施工,但最终验收需要一定时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忠焱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卫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