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建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指定辩护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黎祖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平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5年6月14日14时45分许,至本市塘沽路XXX号附近,将2小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某,交易成功后民警在塘沽路XXX号二楼将被告人李建平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卢某的2.02克白色晶体及李建平的5.10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建平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搜查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琦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