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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颍龙与张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颍龙,张小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颍龙。被告:张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颍龙诉被告张小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颍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颍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另外75元退回原告张颍龙。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