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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芹与梁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梁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李芹(曾用名李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原告李芹诉被告梁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芹负担。审 判 长  张 均审 判 员  苗晓莉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