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芹与梁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梁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李芹(曾用名李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原告李芹诉被告梁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芹负担。审 判 长 张 均审 判 员 苗晓莉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