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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奉某,女,1988年3月11日生。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无法送达,原告奉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奉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奉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