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杰、郝波与郝波、田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6号原告李杰。被告郝波。被告田玲。被告杨继军。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共计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共计400000元的银行存款,原告李杰提供与案外人杨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申请对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共计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对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共计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郝波、田玲、杨继军、王丽共计4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原告李杰与案外人杨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原告李杰、案外人杨某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同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