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申请人曾顺兴,龙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龙翀,曾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4号。代表人窦玉红,行长。被申请人龙翀,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曾顺兴,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龙翀、曾顺兴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龙翀、曾顺兴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龙翀、曾顺兴价值11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