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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与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燕,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原名称为神木县麻家塔乡买力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虎胜,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郝侯林,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0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与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原名称为神木县麻家塔乡买力湾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原名称为神木县麻家塔乡买力湾村民委员会)给付执行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50万元租赁费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原名称为神木县麻家塔乡买力湾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执行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蛇盘兔梁建材有限公司支出的测绘费24000元,三、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9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神木县麻家塔乡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62211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900元、执行费7740元。受理费9900元、执行费774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买力湾村民委员会负担。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