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陵县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告黄陵县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负责人赵庆新,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县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潍昌房权证乐企22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明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