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洪邦根与黄治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邦根,黄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98-6号申请执行人洪邦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治成,男,汉族,农民,农民。申请执行人洪邦根与被执行人黄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治成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权利人洪邦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治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北新街支行有家庭存款(户名:冯有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治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北新街支行的家庭存款(户名:冯有珍)中的3234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