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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严福与赵榕、何宗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严福,赵榕,何宗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83号原告刘严福,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肖远德、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榕,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何宗灿,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刘严福与被告赵榕、何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严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何宗灿名下价值人民币2057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何宗灿名下价值人民币2057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刘严福名下所有的位于鼓楼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R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恒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佳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