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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卢秀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卢秀廷,汪招英,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代表人:胡健敏,行长。被执行人卢秀廷,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招英,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镇山后洋,组织机构代码:14822123X。法定代表人:卢秀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秀廷、汪招英、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秀廷、汪招英、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返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拍卖了执行人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89号的厂房,所得拍卖款30072000元按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受偿得执行款202600元。另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卢秀廷、汪招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卢秀廷、汪招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卢秀廷、汪招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