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阿吉阿依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吉阿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996号罪犯阿吉阿依,女,彝族,1987年9月1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区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蜀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吉阿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元。案经本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阿吉阿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吉阿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吉阿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吉阿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