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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立根、崔扣元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立根,崔某,曹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6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立根(小名二根),文水县下曲镇政府农业办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真君,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崔某,文水县下曲镇下曲村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曹某,文水县下曲镇下曲庄村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立根、崔某、曹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曹立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曹立根所得赃款15231.8元、被告人崔某所得赃款5954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立根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