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雪弟、陆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雪弟,陆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19号楼24号房。法定代表人耿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雪弟。被告陆马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弟、陆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