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仰泮与郓城县申达纺织厂、申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仰泮。委托代理人:赵秀江,郓城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郓城县申达纺织厂。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驻地。法定代表人:申昭芳。被告:申昭芳。原告李仰泮诉被告郓城县申达纺织厂、申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仰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仰泮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仰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李仰泮负担。审 判 长 孙昌民审 判 员 李文蓉人民陪审员 张功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