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宜港物资有限公司锅炉机电分公司与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宜港物资有限公司锅炉机电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刘须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周九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周九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枞阳县银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8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