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树岩,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70元由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东代理审判员苏敬人民陪审员王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丽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