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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段龙飞、齐双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段龙飞,齐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忠,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段龙飞,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石家庄新乐市。被执行人齐双艳,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强县人。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齐双艳履行了赔偿款3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中止(2014)武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