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可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496号罪犯许可,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长沙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48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许可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湖南省长沙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许可的假释呈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湖南省长沙监狱撤回对罪犯许可的假释呈报。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汤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