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薇与郭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薇,郭志勇,张静,胡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黄薇,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志平,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勇,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静,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胡荣,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黄薇与被告郭志勇、张静、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荣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健蓉、人民陪审员杨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薇的委托代理人余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志勇、张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薇诉称:被告郭志勇与被告张静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9日,二被告因在外承建工程缺少流动资金,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原告于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将15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张静银行账户内。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郭志勇、张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郭志勇、张静作为甲方,原告黄薇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因工程需流动资金,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9月28日,借款每万元每月按同期邮储银行最高利率13.5%的四倍范围内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郭志勇、张静在甲方一栏签字并捺印。原告黄薇在乙方一栏签字。胡荣在担保方一栏签字。2014年5月29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入150万元。被告郭志勇、张静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黄薇借给我人民币共计壹佰伍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500000.00元)。被告郭志勇、张静在收款人一栏签字并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本院确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协议、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收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用以证明被告郭志勇、张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据此确认原告与被告郭志勇、张静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而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志勇、张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担保人胡荣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自愿撤回对担保人胡荣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志勇、张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薇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黄薇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郭志勇、张静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郭志勇、张静在本案执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黄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