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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国营与吴连晶、门福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营,吴连晶,门福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李国营。被告吴连晶。被告门福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营诉被告吴连晶、门福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营撤回对被告吴连晶、门福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国营负担。审判员  刘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