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友莲与被告成显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泉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莲,成显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贾友莲,女,1937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修田(系贾友莲之子),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群,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显刚,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余���(系成显刚之妻),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珣公司经理。住址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职工。原告贾友莲与被告成显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友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友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修田、张守群,被告成显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梅,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成显刚驾驶陕G158**自卸货车由���泉县城沿石泉—红卫乡云雾山镇方向行驶,原告贾友莲拉着小型手推车沿石泉—红卫向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双方行至石泉—红卫路1公里处,发生刮擦,造成贾友莲受伤、小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成显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送石泉县医院抢救转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6天后传石泉县中医医院45天出院。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90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1387元。被告成显刚辩称,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无异议,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治疗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由被告成显刚所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合情合理赔偿,超过部分,不予赔偿。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全额得到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明材料: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单及石泉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3、西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门诊费、垫付30000元治疗费协议书、交通费票据、打印费票据;5、云雾山镇板沟村村委会证明、城关镇堡子村村委会证明;被告对原告关于本案焦点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关于争议焦点,被告成显刚为证明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下来证明材料: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治疗费票据、救护���费用票据540元。原告、被告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对被告关于本案焦点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关于本案焦点,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材料。庭审经原、被告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单及石泉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西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门诊费、垫付30000元治疗费协议书、交通费票据、打印费票据,云雾山镇板沟村村委会证明、城关镇堡子村村委会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被告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用54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成显刚于2014年5月9日在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为车牌号陕G158**自卸���车投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2014年11月2日,成显刚驾驶陕G158**自卸货车由石泉县城沿石泉—红卫(路)向云雾山镇方向行驶,贾友莲拉着小型手推车沿石泉—红卫(路)向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双方行至石泉—红卫(路)1公里处,发生刮擦,造成贾友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11日,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石公交认字(2014)第2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显刚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贾友莲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贾友莲受伤后被送往石泉县医院抢救,成显刚支付抢救费392元,救护车费用540元。随即转安康市中医医院治疗,入院时经安康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贾友莲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右上肢皮肤大面积剥脱伤,右上肢神经血管损伤”住院治疗36天,成显刚护理贾友莲36天。2014年12月8日,贾友莲转石泉县中医医院治疗。经石泉县中医医院诊断,贾友莲为右肱骨骨折术后,右上肢撕脱伤植皮术后伴感染;建议1、按时门诊抗药;2、定期门诊复查;3、逐暂行右上肢功能锻炼,右上肢避免负重;4、不适随诊。两次共支付治疗费59235.26元(其中贾友莲支付30803元、成显刚支付28432.26元)。2015年4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西法大司鉴中心(2015)临建字第23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贾友莲右上肢损失,目前符合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大约需要40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27日,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以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1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贾友莲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贾���莲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15年7月31日,原告贾友莲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1387元。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4435元。庭审中,原、被告就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及数额、护理费赔偿标准及数额、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字复印费达成一致意见;成显刚、贾友莲就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达成9∶1的负担比例意见。本院认为,成显刚驾驶陕G158**自卸货车由石泉县城沿石泉—红卫(路)云雾山镇方向行驶,贾友莲拉着小型手推车沿石泉—红卫(路)向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双方行至石泉—红卫(路)1公里处,发生刮擦,造成贾友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显刚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贾友莲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院依法应予确认。成显刚驾驶陕G158**自卸货车在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财保险石泉支公司应当在成显刚所投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贾友莲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则应由成显刚、贾友莲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就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及数额、护理费赔偿标准及数额、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字复印费达成一致意见;成显刚、贾友莲就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达成9∶1的负担比例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贾友莲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精神抚慰金考虑在5000元较为适宜;贾友莲在住院期间,由成显刚护理或者雇人护理的,其护理费应支付给成显刚,可抵付给赔偿贾友莲的赔偿费用;贾���莲雇人护理或者亲属护理的,护理费应赔偿给贾友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贾友莲受伤医疗费6323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30元、营养费3420元、护理费17100元、交通费1147元、伤残赔偿金487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打字复印费2380元,合计147443.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成显刚所投交强险中赔偿贾友莲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7100元、交通费540元、伤残赔偿金487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1372元;剩余66071.26元,由成显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贾友莲人民币59464.1元(66071.26×90%),减去已赔偿32963.26元,实际赔偿26500.84元;贾友莲自行负担6607.16元。二、驳回贾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成显刚负担357元、贾友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