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寿光与罗波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波锦,罗寿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波锦,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寿光,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上诉人罗波锦与被上诉人罗寿光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波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波锦自动撤回上诉人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罗波锦负担。审 判 长 高树惠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斌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