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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志良与刘兆雄、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良,刘兆雄,解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068号原告李志良,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兆雄,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解桂霞,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志良与被告刘兆雄、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兆雄、解桂霞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而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