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相乾与杨守平、阜南县生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乾,杨守平,阜南县生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03号原告:黄相乾,男,汉族,住广西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470。委托代理人:任求学,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玉欣,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守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0112。被告:阜南县生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辉物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负责人:赵雷。委托代理人:罗柳,系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生辉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相乾的诉讼请求:1.被告杨守平、生辉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16598.99元;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二、被告生辉物流公司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有10%的免赔。三、对原告各项诉请:医疗费请求扣除社保用药。后续治疗费过高。营养费请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户籍所在的农村标准计算。误工期限过长,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的2800元每月。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在我司的保险范围内。交通费请法院认定。被告杨守平的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一致。另我方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请依法扣减。被告生辉物流公司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杨守平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南海区桂丹路从三水方向往桂城方向行驶,行至丹灶仙岗浩丰机械有限公司路口路段,从中间车道右转弯驶入路口过程,遇同方向行驶在右侧车道内由原告黄相乾驾驶粤E×××××号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400Kg,实际载质量为4220Kg),沿桂丹路从三水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守平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黄相乾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黄相乾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丹灶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0日出院,住院天数42天,出院医嘱:防止钉道感染,全休两月,住院留有陪人,加强营养等。2015年3月23日,原告因钉道感染再次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3天,出院医嘱:全休两月,住院留有陪人等。两次出院后,原告遵医嘱进行了门诊治疗。原告上述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0815.04元,该款由被告杨守平支付10000元,余款40815.04元均由原告自付。2015年4月28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相乾右胫腓骨多发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右下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不低于16000元为宜。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200元。原告黄相乾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生活满一年以上,并在佛山市华瑞塑料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黄玉荣(1955年7月8日出生)、黄形莹(2006年1月17日出生)、黄如彤(2013年4月22日出生)为原告的母亲、女儿、女儿,至原告定残之年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20年、9年、16年。黄玉荣与其配偶共生育三个子女。被告杨守平驾驶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生辉物流公司,两者关系不明,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皖K×××××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三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本起事故造成原告黄相乾各项损失合共303684.61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杨守平于庭审中辩称其与被告生辉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上述核定的原告损失303684.61元,则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四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五至十项),上述合共120000元(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予原告黄相乾。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183684.61元,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故由被告杨守平与原告黄相乾按照50%:50%的比例承担。被告杨守平应承担的50%责任,即91842.31元,则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两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共350000元内赔偿82658.07元(91842.31元×(1-10%)】予原告黄相乾,扣减被告杨守平于事故发生后先行赔付的10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尚应赔偿72658.07元予原告黄相乾。因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K×××××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足以赔偿本院于本案中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故被告杨守平、生辉物流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192658.07元。对原告超出上述核定损失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杨守平先行赔付的款项,其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生辉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2658.07元予原告黄相乾。二、驳回原告黄相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相乾负担197.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负担2076.58元,并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之赔偿款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珈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绮君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50815.04元50815.04元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核算。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10000元有异议按原告主张。三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4500元无异议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四营养费1000元3000元有异议酌定。五护理费3150元4500元有异议70元/天×45天=3150元。六交通费300元2000元有异议酌定。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8336.24元222799.6元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合理,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前9年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计得:24105.6元/年×9年×20%+24105.6元/年×11年×20%÷3+24105.6元/年×7年×20%÷2=77941.44元。八鉴定费2200元2200元有异议该费用为原告确定其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九误工费17383.33元17383.33元有异议3500元/月÷30天×149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按原告主张计算149天)。十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10000元有异议酌定。合计303684.61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