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培德、张继旺与罗美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培德,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美珍,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上诉人谢培德、张继旺因与被上诉人罗美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谢培德、张继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严建锋代理审判员卢丰华代理审判员刘瑞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