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克泉与杨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泉,杨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高克泉。被执行人:杨同杰。申请执行人高克泉与被执行人杨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632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