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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有满与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满,张周全,周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满,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淑娟,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652号刘有满与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12410元,查明被执行人张周全、周淑娟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41241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刘有满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