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有满与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满,张周全,周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满,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淑娟,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652号刘有满与张周全、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12410元,查明被执行人张周全、周淑娟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41241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刘有满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