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1-2号原告申某,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某,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长 崔 霞审判员 张慧娟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