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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恢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炫利申请执行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炫利,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陈炫利,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星河奥运绿州综合商业楼12号。本院在执行陈炫利申请执行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