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城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树杰与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城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王树杰。被告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镇桥子村。被告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工业园营口路南。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杰诉被告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树杰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纯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