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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城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树杰与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城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王树杰。被告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镇桥子村。被告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工业园营口路南。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杰诉被告荣成市兴龙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树杰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纯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