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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皮某、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皮某,谢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黄某,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皮某,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谢某,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黄某诉被告皮某、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尹 斌代理审判员  刘江玲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