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第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吉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吉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782-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吉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被执行人四川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