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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二街**号。法定代表人翁明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超超,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石滨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川,总经理。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由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先柏代理审判员  罗 玲人民陪审员  唐家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