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尊龙与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龙,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尊龙,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江红琴,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健科技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华,博健科技公司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张燕,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胡佳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尊龙与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王尊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龙撤回对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逸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