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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尊龙与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龙,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尊龙,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江红琴,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健科技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华,博健科技公司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张燕,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胡佳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尊龙与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王尊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龙撤回对被告南京博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逸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