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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许中平、候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许中平,候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朱小平。被告许中平。被告候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许中平、候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被告许中平、候小飞共同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龚卫东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信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