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某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村第五村民小组。刘某诉某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土地补偿款13335元及案件受理费133元,执行费102元。本案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在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全额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