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李祖雄、王丽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李祖雄,王丽芳,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3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李祖雄,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丽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326号223室3座,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A座23层。被告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1926号L64,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曲阳路898号416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李祖雄、王丽芳、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857412.03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总计4857412.03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