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继光与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光,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25号原告:李继光,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继光与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李继光不能提供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继光的起诉。原告李继光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75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