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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农民。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志刚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婚生二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付宗烨2001年12月25日出生,次子付政硕2010年3月14日出生。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称2014年6月份,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认可原告陈述的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同意婚生次子随被告生活。经询问,长子付宗烨明确表示愿随被告生活。被告主张,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告为处理此事向亲友等人共计借款50000元,认为该债务应当由原告偿还。原告认可其中两笔共计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已经不存在感情,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生长子付宗烨表示愿随被告生活,应尊重其本人意见。双方均同意婚生次子随被告生活,依法准许。原告应承担适当数额的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的债务,由权利人另行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婚生长子付宗烨、次子付政硕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每月每个子女350元负担抚养费,自2015年8月起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2015年8月至本判决生效当年底的抚养费,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下一年度起,原告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