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53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5月5日投案并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行政拘留,5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