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池海军与被告陈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军,陈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池海军。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超。原告池海军与被告陈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洪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海军诉称: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8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6月25日之前,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洪超立即偿还借款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洪超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陈洪超向原告池海军借款人民币138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6月25日前,被告陈洪超于2015年6月3日为原告池海军出具“欠条”1份,该欠款到期后,被告陈洪超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陈洪超的欠条1份、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洪超拖欠原告池海军借款属实,应当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洪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池海军借款人民币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陈洪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