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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姜国英、宋梅芳、宋应芳、宋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岐康路2号202。法定代表人李倩。委托代理人柯于义,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刚,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英,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系死者之配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梅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系死者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应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系死者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江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系死者之子。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黎明、乐园,均为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志芳,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一栋101、107号。法定代表人范庆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丹梅、骆毅,均为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国英、宋梅芳、宋应芳、宋江平及原审被告周志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37.34元,减半收取为2768.6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振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预缴的上诉费2768.67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