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王安元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王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14-2号申请人张国利,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元,男,成年。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王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安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安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四庆审判员 王中利审判员 张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