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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善付与戴锦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善付,戴锦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善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锦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号。负责人:苏芹,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善付因与被申请人戴锦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善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文字上存在笔误,原被告不分。(二)一、二审法院乱收费。本院认为:(一)本案一审判决确有笔误,但已经一审法院裁定补正,且张善付就一、二审判决的笔误申请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二)张善付针对一、二审法院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申请再审亦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综上,张善付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善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