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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爱英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91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英,女。被执行人刘桂枝,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