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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汪久成与徐鹏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久成,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汪久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鹏飞,无业。汪久成与徐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鹏飞银行存款791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鹏飞收入791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徐鹏飞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754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