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泽慧与吕吉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慧,王吉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泽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磊,男。(系王泽慧的父亲)被告王吉春,男。委托代理人吕林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72003-4负责人蒋风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3月23日13时30分许,在新乡市人民路“隧道局”对面,被告吕吉春驾驶的豫G215**号微型普通客车从人民路“高村五金市场”由北向南驶出进入人民路时,与被告王泽慧驾驶的电动车沿人民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泽慧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吉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泽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领调解书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57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泽慧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魏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