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惊涛与青岛市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人事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惊涛,青岛市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惊涛。委托代理人:于海平。委托代理人:邹德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于惊涛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惊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颖 微信公众号“”